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进入尾声,近日将从现场检查阶段转入整理通告阶段,考核结果即将出炉。
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《关于开展2017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》,此次考核通过检查部分项目档案、审查相关内部文件资料、组织问询采购当事人等方式实施,并对照《2017年天津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》进行评分。考核实行百分制,60分为合格线。其中,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情况被列为重要评分标准,占55分,其次是政府采购工作质量、政府采购工作效率、投诉举报情况,分别占25分、10分、10分。考核不合格的集中采购机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;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区,对承担本区集中采购工作的社会代理机构考核不合格的,应在下一年度取消该社会代理机构承担本区集中采购工作的资格。对存在《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<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财库〔2003〕120号)第二十七至三十条情况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,也视为考核不合格,将责令其限期整改,并按规定给予处分。
据悉,《通知》还明确划分了考核阶段。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(6月26日—7月5日),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;第二阶段为书面审查阶段(7月6日—7月28日),考核组将随机抽取部分采购项目档案进行书面审查;第三阶段为现场检查阶段(7月31日—8月9日),考核组赴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;第四阶段为整理通告阶段(8月11日—8月31日),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书面考核意见,并将考核结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布。
天津市财政局还明确,本次考核主要是对市区两级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2016年度政府采购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,各区在制定考核方案时,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对考核时间安排进行调整,但全部考核工作应于9月30日前完成,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财政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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